網購可七天無理由關鍵字廣告退貨 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當鋪法亮點解讀
  本報記者 室內設計何金燕 實習生 彭莎
  消費者經常會遭遇這樣的情形:剛在影樓拍完婚紗照,即刻就能接到婚慶公司打來的推銷電話;剛在某樓盤收房,立馬能收到烤肉裝修公司的短信;網購衣服鞋子不能試穿,收貨後發現尺碼不對或不合身卻遭退貨難;買了劣質產品想維權卻因為送檢費過高而被迫放棄維權。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新消法規定:消費者在七天內有“後悔權”;禁止泄露住商不動產消費者信息;由經營者證明產品無瑕疵;精神損害賠償入法;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等。
  據悉,這是自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對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註重公平,體現了契約自由和契約正義同等關註,體現了平等善待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旗幟鮮明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
  早在5年前,第26個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時,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就列舉了消費者得不到消法明確保護的十件案例,並分別提出了針對性建議。
  “看到新消法與我之前的建議有吻合之處,尤其是關於不足五百元的定額懲罰與之前的立法建議不偏不倚。”李健感慨,“真是千呼萬盼始出來。”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表示,新消法對於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規定非常嚴格,“必須正當,必須有必要,必須明示,必須經本人同意,必須嚴格保密,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按新消法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提至三倍。如果因為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死傷的,北京地區消費者最高可獲賠210萬,上海將達240萬。
  亮點一: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10月26日,湖南省衡陽市的許女士為自己的淘寶店開通了“七天無條件退貨”功能。
  兩年前,許女士在淘寶網開了一家童裝店,猶豫再三,她最終沒開通7天無條件退貨功能。
  “我查了一下,淘寶並沒有明確規定,7天無理由退換運費由誰出。產品不是買著玩的,如果到手了發現不喜歡就免費退,賣家豈不白白吃虧?”許女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曾有一些買家要求免費退貨,否則就給差評。
  如今,許女士思量再三,還是決定響應新消法的號召。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
  如今,網絡購物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去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占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告知,新消法這一規定,是通過與一些淘寶網的店主面對面交流等調研後,經過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直言,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
  “該規定與時俱進賦予了消費者後悔權,非常接地氣,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在新型消費方式消費渠道的合法權益。”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認為。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湘潭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陳平凡指出,按照國際慣例,七天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說法律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亮點二:

  禁止泄露消費者信息
  現今經常發生個人信息資料外泄、遭受不明騷擾事件。前不久,兩則新聞讓人觸目驚心:快遞公司公然出售個人信息;酒店開房記錄被泄露,客戶信息成為公共信息在網上瘋傳。
  胡某是普通的公務員,已連續好幾個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內容包括房產銷售、旅游線路、發票、黑車等信息。和胡某一樣,消費者經常會遭遇這樣的情形,剛在影樓拍完婚紗照,就能接到婚慶公司打來的服務電話;剛在某樓盤收完房,就能收到裝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據長沙某房地產置業顧問小袁告知,消費者在樓盤提供真實身份資料後,一轉身,相關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表示,新消法對於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規定非常嚴格,“必須正當,必須有必要,必須明示,必須經本人同意,必須嚴格保密,必須承擔法律後果”。工商部門下一步要把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作為“12315”中心單獨申訴舉報類別進行統計。
  亮點三:

  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維權難歷來都是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重災區”,而在維權難中消費者反映較多的問題就是舉證難。
  兩年前,李健律師代理過華碩A8筆記本電腦消費糾紛一案,“消費者早就有送檢打算,可因費用過高而被迫放棄。”
  早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訴基本原則,許多消費者不得不放棄維權。
  在“華碩A8”事件中,因銷售方各不同,依現行消法,消費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銷售方為被告,集體訴訟的設想因為被告主體不同而流產。僅能單兵作戰,難以平攤成本,整合資源。李健建議,“授予消費者對生產者直接訴權。”
  新消法規定,對於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的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李健分析指出,新法舉證責任倒置考慮了消費者現實維權的窘境:要維權就得通過司法訴訟解決,而法院進行裁決的重要依據又是依靠產品質量鑒定書,但產品質量鑒定的舉證方又得先預交一筆不少的費用,費心勞神,因此很多維權也就因需要鑒定而卻步。因此舉證責任倒置能有效掃除消費者維權的疑慮,實現了真正的公平。
  亮點四:

  精神損害賠償入法
  張小姐購買了一瓶洗發水懷疑是假冒偽劣產品,於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認,她氣憤之餘想去消協、工商部門投訴,甚至計劃訴諸法律。可一咨詢律師,勝訴的話也只是贏得35元的雙倍賠償70元。如果敗訴,律師費用誰承擔?考慮再三,張小姐最終選擇放棄。
  李健分析,大多的生活消費多為小額消費,即使出現消費欺詐,多數消費者都因為覺得可期望的維權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與收益的權衡中止步。這樣一來,更加助長了不法商家氣焰。
  按新消法規定,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從“退一賠一”提至“退一賠三”。如果因為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死傷的,北京地區消費者最高可獲賠210萬,上海將達240萬。
  陳平凡認為,作為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消費者最為關心的是新消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幫助自己維權。面對現實的成本與收益考量,法律應當要有足夠威懾力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來支持消費者將維權進行到底。否則,消費者手裡沒了利器,商家就不會真正尊重消費者,消費者也不可能成為真正的“上帝”。
  此外,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引起了各界關註。
  “精神損害賠償是中國法律向前邁進的一個標誌。”劉俊海教授說。
  亮點五:

  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消法對於消費者協會的身份、職能等方面也進行了修改。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得知新消法的出台,湖南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李鏡亮異常欣喜,他指出,新消法中確立公益訴訟條款,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又邁出了一大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提起民事訴訟是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兩個重要途徑,因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體。而公益訴訟所針對的糾紛是比較特別的,涉及到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權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侵害的就是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後,公益訴訟可以作為一種救濟的補充途徑。消費者勢單力薄,訴訟過程曲折艱難,‘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結局讓不少人望而卻步。”陳平凡律師認為,消費公益訴訟還應進一步擴張原告資格、明確訴訟範圍、規範訴訟中消費者與消協之間的權利義務、對消協在訴訟中處分實體和程序權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費公益訴訟真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綠色通道。
  亮點六:

  銷售假冒產品進入信用檔案
  假冒偽劣產品或不合格的服務,這是在交易中消費者經常遇到的,而在維權時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著告示或者宣傳單上一行小字“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以推卸責任,消費者對此啞口無言。
  新消法明文規定,“黑店家”將上黑榜公諸於眾。這樣不僅影響了這些店家在市場上的口碑,還給其在未來辦理一些手續的時候設置了限制,像個人信用記錄一樣如影隨形。
  長沙市工商局合同處副處長湯煒表示,霸王條款屢禁不止,例如“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貨物出門概不退還”等。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
  新消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七:

  違法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
  近年,名人代言問題產品、虛假廣告屢被曝光。今年9月,臺灣著名藝人小S因代言的“胖達人”麵包含添加劑的事件被曝光。
  新消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李健認為,新消法覆蓋到了社會的每個角落,“完善法律後,關鍵要看執行,消費者要註意保存相關資料、證據,便於維權之用。”
 
(編輯:SN09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s57psemw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