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1-15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2010年,張某與李某、黃某三人一道合伙創辦某普通合伙企業;2012年,因三人理念不合無法取得一致,且企業已資不抵債,張某決定退出合伙,李、黃二人同意並簽訂相關退伙協議,但協議上並未對退伙前後的債務如何處理作出約定。2013年12月,張某接到兩張傳票,一張甲公司訴張、李、黃三人,要求三人對2011年的一筆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一張為乙公司訴張、李、黃三人,要求三人對2013年的一筆70萬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問張某如何處理?
  林子俊表示,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退伙一般分為自願退伙、法定退伙兩大類,前者是指基於合伙人單方的退伙意願而終止與其他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退出合伙企業,如本案中張某與其他合伙人協商一致,自願退伙;後者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者法定事由發生的當然退伙,如合伙人死亡。
  無論哪種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資格喪失。法律規定,退伙人應對基於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後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於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於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由此可見,本案中甲公司的50萬元債務,發生在張某退伙前,且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已資不抵債,故張某依法應對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乙公司的70萬元債務,發生在張某退伙後,張某不需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原標題:合伙人退伙後公司債務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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